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8年2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结合昆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坚持“希望在民间、活力在民营、发展靠民力、稳定靠民富”的方针,按照“民投民有、民办民营、民富民强、民乐民享”的要求,加快建立“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和低交易成本、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的投资发展软环境,消除一切阻碍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政策限制,放开、放活、放心、放胆、放手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
2、发展目标。“十一五”期末,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显著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7年的43.4%提高到50%以上,增长质量明显改善,增加值由2007年的604亿元提高到1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由73.5亿元增加到100亿元;个体工商户由19万户增加到25万户,私营企业由4.4万户增加到6万户,新增就业人数40万人。
二、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商标认证、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在资源配置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供给上,对非公企业一视同仁。
4、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非公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投资风险勘查并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可依法转让探矿权或直接申请采矿权。
5、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6、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投资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