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学历入职单位可以随时解聘吗?
发表时间:2024/10/27 16:16:59 浏览 185 次
伪造学历入职单位可以随时解聘吗?
文章来源:网络
【案情介绍】
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2012年10月,王某应聘并提供某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2012年10月22日,王某入职公司并担任绘图员。2012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王某工作能力未能达到标准。2014年3月,公司经查询,得知王某学历证书系伪造。此后,公司以王某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我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某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故我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实践中,随着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也越发自由。而劳动者的学历和过往履历成为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典型案例七:特殊行业特殊约定效力区别一般情形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冯某入职某证券公司。2011年1月,冯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2011年3月31日,冯某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半年后,即2011年9月,冯某正式提交离职报告。2011年12月,证券公司为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2012年6月6日,冯某向证券公司交纳离职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后冯某起诉,要求证券公司返还离职赔偿金10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从业资格具有特殊性,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为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提供了诸多条件和支持。双方所签《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基于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殊身份而签订,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双方在聘用协议中对离职赔偿金事先有明确约定,且冯某在离职后实际支付100万元履行了协议,现冯某要求证券公司返还100万元的反悔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证券公司无需返还冯某离职赔偿金。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据了解,特殊行业执业人员与相关机构多签订与本案中《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类似的协议,此类协议是特殊行业的特殊约定,侧重于保护双方在行业内的发展权,不同于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因此,鉴于此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否则存在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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