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了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场所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建筑公司工作的事实。建筑公司则辩称,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提供的具有周期性、稳定性的工资支付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某在建筑公司工作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确认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