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届满日为5月31日。
4月30日,公司负责人因工作事宜与刘某发生争执,遂在公司群聊内@人事部工作人员,将刘某辞退处理,并将刘某移出群聊。事后,公司未向刘某送达书面辞退通知。
6月,刘某交接完工作手续后,要求公司出具辞退手续,公司未出具。
刘某认为公司负责人在工作群明确告知人事部将自己辞退的行为,属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未予支持,刘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负责人虽在公司群聊中要求将刘某辞退,并将刘某移出群聊,但公司人事部并未给刘某办理辞退手续且刘某继续在公司上班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刘某仅依据公司负责人在工作群的聊天内容,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公司负责人只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的行为,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在使用微信工作群进行管理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劳动者依法维权应受到倡导和鼓励,但也应理性维权。本案对“惠企”“暖企”,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