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20年2月20日以在校学生身份进入A公司实习,并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的《顶岗实习协议》,协议约定:顶岗实习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内完成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储备以后,到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中,以企业“员工”的身份顶替正式员工进行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身兼“高职学生”和“企业准员工”双重身份;顶岗实习补助费按实习生薪酬体系执行。2020年7月1日,张三毕业。
之后张三继续在A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1日,A公司与张三签订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5月7日上午,张三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注明离职日期为2023年5月8日,并在“离职原因”选项中勾选了“找到有更好发展的工作”及“其他原因”这两项。
张三于2023年6月8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7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