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李某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一职,合同期限3年;同时约定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公司损失据实赔偿等内容。
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合同相对方单位承担了违约责任。
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李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50000元。
【案例解读】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对劳动者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约束。
2.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离职交接”、“损失赔偿”等做出约定,是风险预防的体现,防止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3.劳动者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辞职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