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是否需要担责?
文章来源:劳动法公众号
【案情简介】
谢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次年,某科技公司向谢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出具离职证明。谢某离职后收到了某服务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某服务公司要求谢某入职时提交离职证明。但因某科技公司拒绝提供离职证明,某服务公司最终取消了对谢某的录用。谢某要求某科技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损失,遂成讼。诉讼中,某科技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但错误记载了离职原因。谢某对离职原因存在异议,要求重新出具。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离职证明载明离职原因为“经公司提出”,该离职原因易诱发歧义,而离职原因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备事项。同时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属违法解除,而离职证明中载明的离职原因亦与法院认定不符。
故某科技公司应重新向谢某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其次,某科技公司此前拒不开具离职证明,违反法定义务,给谢某就业造成阻碍,导致其被取消录用,应赔偿谢某有关损失。
【典型意义】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有工作经历的劳动者时,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前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以掌握劳动者工作经历和避免潜在纠纷,因此离职证明关乎劳动者再就业的顺利实现。
而出具离职证明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