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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合同有空白, 劳动者拒签, 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发表时间:2024/7/15 10:21:02    浏览 576

因劳动合同有空白, 劳动者拒签, 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文章来源:劳动法公众号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因劳动合同内容有空白,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支持吗?

案例一:见劳动合同有空白,劳动者拒签后主张二倍工资

刘某入职某公司。公司表示要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文本交给刘某,刘某填写了劳动合同中第一、二页“乙方(职工)”个人信息部分,但看到劳动合同重要内容为空白,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之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公司向刘某做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合同文本交付刘某,刘某亦填写了劳动合同中第一、二页“乙方(职工)”个人信息部分,虽因刘某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致使双方最终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公司并无逃避或拒绝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且双方事实上也已通过实际履约行为,在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主要条款上达成一致。另外,刘某主张因公司提供空白的劳动合同导致其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且因双方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已实际完成了劳动合同的部分签署,不能苛求公司在此情形下必须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刘某主张公司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分析如下: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在“甲方(用人单位)”及“乙方(职工)”一栏填有刘某、公司信息,合同中有关“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下均有空白,其中有手写文字。刘某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确认合同中第一页的签名和第二页的“乙方(职工)”信息为其本人填写,表示由于签署合同时合同重要内容为空白,故其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公司则主张“我方提供的合同空白处都填写了内容”。结合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刘某于2022年3月27日陈述:“合同上面,我需要保障我的权益,所以我是不可能跟你签空白合同的。……”,公司方并未对此明确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双方聊天内容与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相矛盾,故本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双方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涉及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留有空白而导致刘某拒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但本案中公司并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即使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刘某,但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劳动关系解除权,而选择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故公司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号:(2023)粤01民终22082号

案例二:员工拒签空白劳动合同,有权主张二倍工资

陈某于2021年3月17日入职某广告公司,公司自2021年5月开始缴纳社保,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就有无签订过劳动合同产生争议。

公司认为:陈某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搬迁及人事变动,导致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工资,在发现陈某的劳动合同遗失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钱某都与陈某沟通过,向陈某提供空白的劳动合同,陈某拒绝补签。

陈某认为:公司所述的合同丢失非事实。双方之间的确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曾于2021年10月底向其交付空白劳动合同(无合同期限、岗位、基本工资等相关内容)要求其填写被拒。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广告公司要求与陈某补签劳动合同遭拒,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方认定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综合本案案情,录音资料和陈某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照片均显示,公司要求陈某在其提供的未明确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基本工资等内容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陈某为此拒绝,公司的上述要求陈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悖,陈某拒签并无不当,相应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由公司自负。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认定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为44842元,陈某并无异议,该金额与工资发放情况并不相悖,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将空白劳动合同模板交给陈某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广告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义务。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告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经核算后,按陈某的主张认定公司向陈某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苏05民终9190号。案例来源于苏州中院、苏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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