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2021年6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称其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处,担任行政部经理,月工资10000元,与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一直未发放工资,未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已于2021年5月31日通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孙某请求裁决:1、确认其与科技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工资3280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1954元、防暑降温费1260元;3、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4、科技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从未聘任过孙某,不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与孙某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孙某自称担任行政经理,入职33个月,公司从未支付过工资,这种说法简直匪夷所思,常人根本无法接受;孙某涉嫌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公司也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孙某提交劳动合同一份,载明科技公司为甲方,孙某为乙方,签订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期限为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孙某担任行政部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2号楼506,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孙某另提交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件,显示其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为科技公司,多次出现欠费情况。科技公司则提交楼层索引图照片打印件、视频、银行对账单打印件、青岛日报作废声明等证据,辩称科技公司不在注册地崂山区深圳路222号2号楼506办公,未实际开展业务,且在得知公章被违规使用后于2021年7月6日在青岛日报刊登声明,以遗失单位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为由声明上述印章作废。
在回答仲裁委询问时,孙某称其不负责招聘,从未接触过科技公司处规章制度,不清楚科技公司有多少客户,没有工作服和工牌,也不打卡考勤,科技公司未发放过工资,没有工作群或短信微信往来。
经查,孙某当庭提交的劳动合同第一页、第三页、第四页及第五页落款处盖有科技公司公章,第二页盖有案外人某人力资源公司公章。而孙某仲裁立案之时所附劳动合同第一页至第五页均盖有科技公司公章,第二页并未加盖人力资源公司公章。
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