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格属性来看,某科技公司安排站长对其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考勤、考核等,郭某需按照某科技公司安排的派单进行跑单,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穿戴公司配发的服装,工作时间和跑单次数需达到某科技公司的要求,如果没有单要休息需向站长报告,并设置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如规定了早上需参加公司的早会培训,迟到被扣相应罚款。另外,某科技公司对郭某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因此,郭某是按照某科技公司的指令执行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工作时长和工作量,遵守该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人格依附属性。
从经济属性来看,郭某的工资由某科技公司按月一次性计发,工资组成包含了底薪、单量提成、福利补贴和全勤奖,某科技公司根据其完成情况计算每月相应的劳动报酬,郭某从某科技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也是其稳定收入来源。因此,从郭某领取劳动报酬方式上也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
从组织属性来看,郭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郭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郭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这并不影响郭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固有工作形式和性质,双方的用工关系仍具有强从属性的性质,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