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者入职新单位之前,已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符合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新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按规定折算。
本案中,刘某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查询清单显示,其入职某机电公司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且累计工作时间为11年零8个月,刘某在入职某机电公司之时即已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经查,2023年度刘某在入职某机电公司前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且某机电公司当年度亦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因此,刘某在某机电公司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其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并结合其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机电公司支付刘某依法折算后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