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林某大学毕业后就进入某网络公司工作,到现在已经整整四年了。在这四年里,林某对工作一直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出过任何差错,也给公司带来了可观的业绩效益。但就在前不久,林某却突然被叫到了人事部,人事部的经理告诉林某公司下周将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听到后很惊讶,便问人事部经理原因,而经理却说这是上面的决定,没有理由,他也是服从命令而已。无奈之下,林某只好选择离开公司。那么,该公司无故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法解答
公司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并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应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林某无故被公司强行解聘,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结提示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权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相应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