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遵守约定擅自将员工工资减半,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文章来源:劳动法公众号
情景再现
王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应聘销售一职。经过面试之后,公司领导非常欣赏王某,立即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底薪为1500元,按每月业绩的40%发放提成,同时年底会根据员工的表现与公司的效益发放年终奖。王某工作半年以来,公司每月都是足额发放工资。可近两个月,王某领到的工资总是比自己预算的少一半。王某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便找到公司的经理询问此事。公司经理给的答复是最近房地产不景气,公司经济效益也不是很好,所以公司决定将员工的工资缩减一半。王某听到这样的答复很不满意,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选择辞职。那么,王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考虑到这一点,当用人单位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将员工的月工资减半,违反了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的做法无疑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可以辞职,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总结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如强迫劳动、未足额支付报酬等,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