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冯某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最近,该食品加工公司接了一个大订单,两周内就要交货,需要抓紧时间加工产品。因此,领导要求员工加班,并要求周末照常上班。冯某一听便不乐意了,便说:“平时加班就算了,周末还要上班,那岂不是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我不同意。”公司其他员工一听冯某这样说也纷纷随声附和。公司领导见一些员工反对,便立即宣布不执行公司决定的员工,将会被扣发工资。那么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用人单位有权这样做吗?
依法解答
该食品加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如果确实有必要安排加班,要与职工协商,并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本案中,食品加工公司与职工协商未果,不得以扣发工资的手段强迫职工加班。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总结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的领导,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本身并没有错,但前提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知法、懂法、守法,不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用人单位强迫加班时,积极向工会反映情况或用法律武器抵制单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