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人员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文章来源:公众号劳动法
案例实录
2020年3月,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5月,该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某劳务派遣公司将沈某派往某建筑公司工作,派遣期限为六个月,每月工资3200元,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为工资发放日。沈某开始工作后,第一个月月底并未发放工资,沈某找到该劳务派遣公司,公司负责人告诉沈某,建筑公司未将工资及时汇入账户,第一个月的工资将与第二个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到了第二个月月底,仍然没有发工资,该劳务派遣公司又承诺前两个月的工资将与第三个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到了第三个月月底,沈某虽然领到了工资,但是三个月一共只有9000元。沈某很气愤,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沈某有权利这样做吗?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沈某的劳动报酬。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恶意克扣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其出现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沈某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温馨提示
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允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劳动者有权利不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不仅是维护劳动合同和法律权威的需要,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