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是否能拒绝增加工作内容。
本案中的桶涉及的装料、用料环节,属于不同人负责的不同程序,并且对该桶的清洗一直不是黄某负责。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举证黄某作为仓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包含装料用料桶清洗,亦未能在黄某入职时告知他关于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因此,该公司增加清洗装料用料桶这一工作内容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黄某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用人单位因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成而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黄某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延伸思考
劳动者工作安排涉及用人单位的用人用工独立自主权,是否合理应予区分。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岗位职责随附内容,如厨工在烹煮食物后关闭燃气、司机停车后熄火等,这些职责就是劳动者不得拒绝的工作内容。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增加原本工作内容之外的内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作为用人单位,应如何预防因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引起争议?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两点:一是完善岗位职责,在设计岗位职责的制度中应包含列举工作内容、范围、流程,列举工作纪律和违规处理后果等;二是合法告知岗位职责,可通过培训、考试、签收规章制度形式告知职工岗位职责,让职工明确自己岗位职责是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避免出现工作推脱、责任推卸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