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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4/4/9 10:57:34    浏览 788

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易人事微信公众号


我国近年来建立有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旨在督促失信人员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员工关系领域,如果员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是否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以下通过三则案例展示裁判观点:


案例一:(2016)赣08民终1103号

案情概述:2015年3月29日,袁某入职公司任司机,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月,公司为袁某订购出差机票,经查询得知其为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1月15日,公司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判决结论及理由: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能正常进行商业活动的根本保证。一个企业的信誉需要全体有信誉的员工共同建立,一个失信的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从事或间接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其失信的身份必定会给该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进而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因袁某系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例二:(2019)沪0116民初6331号

案情概述:陈某和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5月15日试用期到期后转正。公司有管理制度《XXXX人事管理办法》,其中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后果严重或违法犯罪依法判刑的,予以开除。陈某因(2018)沪0116执2994号及(2019)沪0116执86号两案,被限制高消费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0月31日公司以陈某的财务纠纷影响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给予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判决结论及理由: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法律处罚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外,尚有司法处罚和惩戒。被告涉及民事诉讼是自然人正常的民事活动,但被告拒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其行为已经失信并违法。……《xxxx人事管理办法》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管理……,原告以被告的财务纠纷影响了原告业务的正常进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诉讼过程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即因原告严重违法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影响了公司的商誉。……综上,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违法。”




案例三:(2023)桂民申1458号

案情概述:吕某自2006年12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历任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副董事长,担任的职务均系公司管理人员职务。吕某于2017年12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告知公司。公司直至2021年11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高管手续时才发现吕某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从2021年12月1日不再支付吕某工资,停缴其社会保险费,事实上解除其与吕某的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及理由: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吕某于2017年12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因其自身原因已不符合继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但其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公司,致使桂某公司其后仍对其作出有关聘任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作为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实信用义务。……原判认定本案劳动关系解除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支持吕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及建议


01

上述三则案例均支持企业以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只有案例二的理由有涉及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则案例均支持企业以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只有案例二的理由有涉及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案例一中一审是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观点似乎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相似,即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


案例三是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可见,除了规章制度之外,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地引用了劳动纪律、诚实信用原则等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02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员工的权利,我们还是强烈建议企业应依法经过民主程序订立合乎情理和法理的规章制度,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列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同时,也可把员工发生其他达不到违反法律程度、但情节严重的错误行为明确为解约条件,以此争取用工自主权,避免裁判人员机械引用规章制度或未同案例一和案例三一样引用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裁决,以此避免违法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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