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则案例均支持企业以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只有案例二的理由有涉及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则案例均支持企业以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只有案例二的理由有涉及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案例一中一审是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观点似乎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相似,即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
案例三是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可见,除了规章制度之外,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地引用了劳动纪律、诚实信用原则等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