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款看似劳动者找到对应的情形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司法实践中,不是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支持的。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故劳动者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在离职时需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离职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且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该告知行为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送达。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不缴纳社保费等。需注意的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等事由并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3、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的,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七条的规定,不会得到支持。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六条的规定,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