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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超时加班 公司辞退违法吗?

发表时间:2024/1/26 11:19:12    浏览 720

拒绝超时加班公司辞退违法吗?

文章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案例

林某入职某外贸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2000元。

该外贸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8时,公司实行单休,每周工作6天。1个月后,林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于是,公司以林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林某的仲裁申请。

来源:摘自《天津工人报》2023年9月20日刊



点评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外贸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8时,每周工作6天”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林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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