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找劳动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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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享
原告张某在工作中由于被告A公司负责塔吊的工作人员操作违规造成原告右眼受伤,后经诊治右眼伤势严重被摘除。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支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张某认为,第三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经常在塔吊周围工作的员工也未进行任何的安全教育和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及第三人B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医疗、鉴定、住院伙食补助、误工等合计318001.77元。
被告A公司辩称,被告将塔吊出租给第三人,该塔吊是合格的建筑机械,出租后,该设备被告已失去控制,完全由第三人管理,使用、发放工人工资,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第三人B公司辩称,在事故发生后,其已将张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及家人护理费用,并经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张某和第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第三人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又一次性给付原告后期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4万元。现原告本人就其损害后果不能向同一用人单位即第三人B公司要求按不同案由进行重复赔偿。
2、裁判规则
通过有效证据和庭审查明之后,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对工伤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均有权主张。但应按实际损害填补的原则,即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工伤待遇,根本目的均在于有效填补当事人所受损害,对当事人损失的弥补应以其实际受损害为限,当事人不能因此而取得额外的收益。
原告张某是在工作中被塔吊碰伤,塔吊是被告A公司租赁给第三人B公司,此设备被告失去控制和管理,而是完全由第三人B公司管理、使用,发放塔吊工人工资,并现场由第三人指挥,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任何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劳动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动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的原理,此侵权责任应由第三人B公司承担,被告A公司无责任。
但由于第三人B公司已对原告张某承担工伤待遇,原告已获得了住院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超过主张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24万元。现原告张某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条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