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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如何追偿?

发表时间:2023/8/3 10:13:36    浏览 2334

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如何追偿?

文章来源:知乎网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分析

案情:

张XX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张XX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为保底工资1000元,加上一定比例的提成。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货物收回,则销售员人员要承担损失,这些要求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张XX按企业规定程序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0000元的货物,但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后来张XX反馈无法找到代销人,故企业作出由张XX赔偿20000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XX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

对于企业的决定,张XX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10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

案情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4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张XX所在的企业关于代销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XX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XX工资的决定,按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10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5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1000元的20%即每月200元扣,如果张XX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XX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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