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经过手术后身体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文章来源:知乎网
小案例:老甲在乙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已经8年,由于自身身体原因住院治疗,后休养了半年。近期老甲回公司上班后就收到了公司人事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老甲的身体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并要求老甲去签署相关离职材料,老甲表示自己身体已经恢复,虽然还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是完全可以胜任保安的本职工作。请问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老甲应该怎么办?
答: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老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本案例中,老甲在乙公司已经工作8年,可以依法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乙公司不得解除与老甲的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公司如果认为老甲的身体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乙公司可以安排老甲从事其可以胜任的工作岗位,如果老甲确实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乙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老甲或者额外支付老甲一个月公司后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例中乙公司并未给老甲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也并未提前30日通知,因此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老甲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