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文章来源:知乎网
案由:
胡某某于2005年1月6日入职时间珠海市XX雕塑公司,200
7年12月2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合同期限期为6年(2013年12月20日)。2013年3月,身体发生不适,其后籍贯地江西吉安进行治疗.2013年4月23日胡某某被诊断为矽肺贰期,2013年12月27日认定为工伤.胡某某向珠海市XX雕塑公司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珠海市XX雕塑公司认为胡某某无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如下:
首先,胡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应该适用工伤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工伤待遇,而残疾赔偿金并不属于工伤待遇,胡某某要求豪门雕塑公司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胡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而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并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胡某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因此,豪门雕塑公司无需向胡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拒绝胡某某要求。
法院意见:
胡某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珠海市XX雕塑公司是否应支付胡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规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津,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之规定,胡某某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分属不同案由,适用不同法律,应分开审理,胡某某须另案起诉,故对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胡某某的精神抚慰金的问题。胡某某遭受矽肺贰期,其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规定,胡某某伤残等级为四级,珠 海市XX雕塑公司应当支付胡某某精神抚慰金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