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悔录用求职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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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博某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叶某投递简历并参加了面试,后博某公司向叶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同意录用叶某。叶某便从原单位离职并进行了体检。几天之后,博某公司在入职前再次约叶某面谈,告知叶某其不适合所应聘的岗位,叶某以其已从原单位离职为由要求博某公司给予补偿,博某公司便建议叶某入职其他岗位,但叶某不接受调岗。叶某认为博某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行为,遂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博某公司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博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叶某不适合所应聘的岗位,该主张也与录用通知书相悖,并且叶某在收到博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单位辞职及进行体检,可见叶某为与博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而博某公司无故不录用叶某,违背诚信原则,故酌定博某公司赔偿叶某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前应当进行面试和充分考察,在发出录用通知后不能随意收回,用人单位反悔拒绝录用,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应聘者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