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双方还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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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4年3月入职丰某公司,任丰某公司店长,丰某公司按月向何某发放工资。2015年4月,何某与丰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入股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樟木头镇的门店。何某提供劳动,服从丰某公司的统一管理,门店的日常管理、经营由公司决定。2021年1月,丰某公司提出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关系,并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未限制劳动者不可以同时投资入股公司,何某服从丰某公司的统一管理,门店的日常管理、经营由丰某公司决定,与合伙关系中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一致作出决定的基本特征不符。何某提供劳动,丰某公司每月支付给何某工资,符合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按月获取劳动报酬的经济从属性,丰某公司与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丰某公司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具有双重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能以劳动者投资入股公司即否定劳动者的员工身份。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的隶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本案有利于正确界定投资入股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股权激励制企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