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是怎么被认定为公司自己的员工的
文章来源:摘自
观韬中茂苏州律所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实务案例
《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2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电子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朱某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与电子厂厂长微信沟通用工需求、人员派遣、考勤核对、报酬结算等事宜。2021年1月11日,厂长微信通知朱某派两人来厂。1月12日,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将徐某等两人送至电子厂,并告知工资为190元/天。1月20日徐某在电子厂从事操作工作中受伤。劳务派遣公司、电子厂均不确认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徐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电子厂自2021年1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支持徐某要求确认与电子厂建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律师释法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判断是否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时,要依据用工事实依法判断。劳务派遣关系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同时,其作为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应就其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宜知情并达成合意,否则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将存在很大争议。
具体到本案,派遣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厂未能证明徐某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未能证明徐某知晓并同意电子厂以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同时,电子厂与徐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故徐某要求确认与电子厂成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
律师论点
1.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前,应依法与有资质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前,应要求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派遣公司依法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及用工单位书面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进行监督、核实。
3.应要求并确保派遣公司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减轻工伤等常见用工赔偿风险。
注:本文解读仅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实务中请以当地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