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发生意外事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岗前培训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赔偿纠纷,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参加岗前培训的原告段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21年2月22日,段某到山东省平邑县某学校参加该学校安排的岗前培训。培训第二天,段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到平邑县中医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段某与该学校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且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组织岗前培训的学校辩称,岗前培训阶段并未与段某建立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段某的意外事故损失并不属于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随后段某向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0月11日,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段某的仲裁请求。之后,段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平邑法院。
平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段某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参加培训并接受学校的考勤管理,且段某接受培训的原因也是为了达到从事学校岗位工作的要求,“岗前培训活动”构成了学校整个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故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涉案学校虽辩称其未安排段某参加学校的培训,且培训是免费的,具有公益性,段某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或身份隶属关系而从事的劳动行为,但学校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未能对于自身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于学校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认定段某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