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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店与销售主播,是不是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3/4/20 18:01:17    浏览 2269

服装店与销售主播,是不是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从2021年6月21日起,小陈经某服装店合伙人王某招用,在该服装店的抖音账号上直播销售服装。销售的服装属于服装店所有,销售的服装也由服装店负责发货,销售款进入抖音账号绑定的服装店账号内。

王某与小陈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及提成标准。小陈的直播时间由王某确定,平均一天工作2-3小时。2021年8月10日,王某与小陈协商结束直播销售工作,小陈同意,但王某只支付了小陈9000元,未支付的剩余工资和提成为3989元。

后小陈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店支付剩余工资与提成,还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服装店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工资与提成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处理范畴,服装店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认为,双方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对小陈提出的工资及提成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小陈关于第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在抖音平台上直播销售服装,是当下商品销售的一种新模式。本案中,小陈直播销售时使用的抖音号属于服装店所有,所销售的服装所有权属于服装店,客户支付的款项进入服装店的账户内;小陈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均由服装店的合伙人王某管理,小陈并不具备自主支配销售时间的权利,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从这些因素来看,双方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小陈要求的支付工资及提成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小陈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为2-3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1小时,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服装店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终止用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陕西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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