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信息
发表时间:2008/11/27 10:56:01 浏览 10400 次
来源:云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17日举行。现就2009年度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在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进一步推广网上报名工作,条件具备的地区,可取消手工报名,实行全省范围的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工作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附:2008年考试大纲】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08年11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09年度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2、2008年12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09年1月4日至11日。
3、2009年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见附件1)。
4、2009年3月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2)。
5、2009年4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6、2009年5月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7、2009年5月14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8、2009年5月16、17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5月16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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