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刘先生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后,刘先生以公司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由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表示,刘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不应支付其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北京市西城法院2021年9月“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刘先生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而加以区别。《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非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款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即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