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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调过程中候选人不提供上家公司联系方式,公司能否据此不予录用?

发表时间:2024/8/12 10:46:42    浏览 992


背调过程中候选人不提供上家公司联系方式,公司能否据此不予录用?

文章来源:劳动法公众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8日F公司向吴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 “本通知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1)公司将对您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被证明您存在与所提供材料不符合的重大问题的,您自愿接受公司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18日吴某回复电子邮件称“确认入职”。


2020年11月18日至22日期间,吴某与F公司人事俞某通过微信和邮件沟通,俞某要求吴某提供原公司的人力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名字与联系电话。吴某表示没有上家公司HR、领导的联系方式,同意允许第三方调查,要求公司自行找第三方机构调查。


2020年11月22日俞某发送电子邮件称因未收到吴某上家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直属领导姓名及沟通方式,公司决定不予录用。


吴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吴某认为公司拒绝录用的原因是上级经理阻挠,公司主张取消录用的唯一原因就是吴某没有提供背景调查的相关信息。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吴某已向F公司提交简历,其中已明确显示其上家单位名称。F公司表示吴某的上家公司是大型企业,其公司曾试图联系过,但没有直接联系人的姓名,总机不给转接电话,如果吴某不提供信息,其公司根本无法做背景调查。


案例要旨

公司已向吴某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标准、报到时间等内容,吴某收到该通知后亦回复邮件表示确认入职,此时吴某已产生信赖利益。


公司主张该通知明确了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录用者进行背景调查,但二审中其明确背景调查并非针对所有员工,且该条款未约定录用者在背景调查中应当履行何种义务以及如何履行。


根据双方微信及邮件往来记录,吴某亦同意F公司对其进行背景调查,且吴某提交的简历中已有上家公司名称。F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开展背景调查,仅以吴某未提交上家公司的相关联系方式为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


依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判令F公司向吴某赔偿损失5000元。



案例索引

(2021)京01民终9746号

实务建议


一、完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

在《录用通知书》中,更加明确、详细地规定背景调查的具体流程和应聘者应履行的义务。比如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应聘者应在收到通知后的特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联系人信息,若无法提供应如何配合公司进行其他方式的调查。

对于背景调查的范围、重点内容以及可能导致不予录用的具体情形进行清晰列举。


二、制定统一且明确的招聘政策


确定背景调查针对的员工范围和具体岗位,避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对于不同岗位和职级,制定相应的背景调查标准和深度。


三、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工作


当应聘者无法提供直接联系人信息时,公司应通过多种合法渠道进行调查。例如,利用专业的背景调查公司,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社交媒体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保留所有背景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证据,包括与第三方的沟通记录、调查结果等,以备可能的法律纠纷。


四、加强与应聘者的沟通和协商


在背景调查过程中,及时与应聘者保持沟通,告知其进展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可能影响录用的关键问题,与应聘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告知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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