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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当承担已撤销的分支机构所产生的劳动合同责任

发表时间:2024/11/2 16:16:59    浏览 343

法人应当承担已撤销的分支机构所产生的劳动合同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6日河东中医诊所成立,其曾用名为国医宏道健康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后更名为河东中医诊所,系国医公司的分支机构,田某某系河东中医诊所的负责人,也是国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至河东中医诊所工作,岗位为护士,工作至2021年10月7日。根据张某某提供支付截屏显示,田某某、河东中医诊所均曾以转账的形式向张某某发放工资。张某某自述2021年1月由于其报考职称需要保险手续,于是国医公司为其补缴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的保险。庭审中,国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总公司分公司合作协议》,认为国医公司与河东中医诊所约定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国医公司签订。张某某于2021年10月至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141-1及141-2号仲裁裁决。现141-1号裁决内容为河东中医诊所支付张某某2021年9月工资,该仲裁裁决已生效,张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41-2号仲裁裁决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防暑降温费,河东中医诊所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根据工商登记显示2022年6月河东中医诊所填写了《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其隶属单位为国医公司,信用承诺亦由国医公司盖章,注销原因为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来源:(2022)津02民终7168号


二、争议焦点

一、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国医公司还是河东中医诊所;二、国医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防暑降温费。


三、裁判要旨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故河东中医诊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审期间,国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河东中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田某某陈述张某某的工作地点在河东中医诊所,河东中医诊所对张某某进行考勤管理,张某某工资亦由河东中医诊所或是田某某发放。而且结合张某某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河东中医诊所与张某某符合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的特征,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国医公司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以及国医公司与河东中医诊所的内部协议,不足以推翻河东中医诊所与张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河东中医诊所为国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河东中医诊所已经注销,一审法院将国医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并判决由国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国医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河东中医诊所已经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河东中医诊所应依法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河东中医诊所已经注销,国医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关于工资标准问题,国医公司虽然主张应以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是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不符。国医公司亦未提供工资台账等证据证明张某某的工资构成,本院对国医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防暑降温费问题,国医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张某某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防暑降温费,国医公司应予支付。经核算,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该文件中指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故河东中医诊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精神进行了高度概括,从实质上概括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河东中医诊所与张某某符合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的特征,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由于河东中医诊所已经注销,故由国医公司承担其对张某某的劳动合同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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