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认定性质
教师资格是受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和职业准入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聘任为教师。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中等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其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具有良好的事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二)学历条件。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县人民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认定教师资格申报程序
(一)发布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信息
(二)准备申请与报名
在申请教师资格前,申请人必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前培训与考试。按照《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人[2005]64号)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均需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2、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
报名地点:新平县教育局人事师训科
地址:新平县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五楼。
报名时间:2009年3月2日—3月13日。
报名联系人:白剑,电话:13887708188(0877-7011259)。
报名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报名表册样表下载后,申请人员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有关表册(包括:档案袋,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详见附件2)),按表列内容认真如实填写,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
3、普通话水平测试。
4、身体检查。体检医院统一为县人民医院。
5、思想品德鉴定。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三)受理申请
新平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09年3月16日—3月25日受理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不再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须出具本人毕业教育实习鉴定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时间拟定于2009年4月下旬进行。
(五)资格的认定和证书的发放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在领到毕业证并交验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认定教师资格收费
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规定执行,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费180元/人。
六、其他相关事宜
请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登录云南省教育网参阅《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事指南》和《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问答》相关情况办理。
本《公告》由新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7-7011259)。
特此公告
新平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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