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销售公司,工资为3800元/月,某销售公司为丁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2年9月丁某在工作中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丁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3年7月丁某向某销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销售公司回函同意解除,但未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销售公司支付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1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71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某公司支付丁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7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200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终局裁决,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终局裁决金额,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撤销仲裁终局裁决的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是否适用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28号)等相关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且不受裁决金额限制(此处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本案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仲裁委员会适用终局裁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终局裁决是劳动人事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旨在快速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适用终局裁决,能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工伤待遇赔付,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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