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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是否应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给付期间
发表时间:2024/9/3 9:42:13    浏览 335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是否应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给付期间

文章来源:网络


案例简介

张三于2020年2月20日以在校学生身份进入A公司实习,并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的《顶岗实习协议》,协议约定:顶岗实习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内完成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储备以后,到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中,以企业“员工”的身份顶替正式员工进行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身兼“高职学生”和“企业准员工”双重身份;顶岗实习补助费按实习生薪酬体系执行。2020年7月1日,张三毕业。

之后张三继续在A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1日,A公司与张三签订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5月7日上午,张三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注明离职日期为2023年5月8日,并在“离职原因”选项中勾选了“找到有更好发展的工作”及“其他原因”这两项。

张三于2023年6月8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7750元。


争议焦点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顶岗实习期间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各方观点

张三观点:A公司2021年9月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而张三到2023年5月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张三主张的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仲裁时效。


A公司观点:2020年7月之前张三系学生身份,2020年7月1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用工之日起1个月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张三要求支付202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023年6月张三申请仲裁,故其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案件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对张三的请求不予支持。张三诉诸法院,最终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请。


案件评析

张三是在校学生,从学校毕业之前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故2020年7月之前张三在A公司工作仅是实习性质而不是劳动关系。张三毕业之后,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并且张三也继续在A公司工作,因此双方于2020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张三、A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张三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7月及2021年7~8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A公司向张三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根据当月工资的发放时间来看,有关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张三直至2023年6月8日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对张三的此年8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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