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公司要求可否辞退?
文章来源:劳动法公众号
案例实录
某证券公司为扩大规模,拟招收金融、证券、财会、法律等专业的一大批新人。大学生王某看到招聘信息急忙投简历到指定邮箱,三天后收到了笔试通知。顺利通过笔试后,王某参加了面试,面试官见王某毕业于北京某知名高校财会专业,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便录取了他。试用期刚开始时,公司职员对王某的印象还可以,但两个月后,王某的主管上司发现王某的学习能力非常差,其专业知识、整体素质也与他人相差甚远,甚至一些奖项头衔也与简历内容出入很大,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经商议后,该证券公司考虑将王某辞退。那么,该公司有权辞退王某吗?
律师分析
该证券公司有权将王某辞退。劳动者初到一家用人单位,往往会先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充分地互相了解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般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经过深思熟虑而盲目地签订合同,可能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主张一些权利,而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本案中,王某的面试表现和投的简历显然误导了证券公司,使该公司以为王某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在随后的试用期内,王某的实际情况逐渐被公司掌握。当证券公司可以明确地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温馨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员工进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相应的身体素质等就职要素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的必然要求。试用期内,用工单位发现新录用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行使辞退的权利。作为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在求职就业时也要本着诚信的原则,真实地编写简历,介绍自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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