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根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吗?
文章来源:劳动法公众号
案例实录
某建筑公司需要招聘大批技工,向社会发出招聘启事。该公司在业界口碑良好,且工资待遇合理,生活各方面都有保障,因此很多看到招聘信息的工人前去应聘。唯一让大家疑惑的是公司规定的试用期为一年,比一般公司的试用期长很多。公司方面解释,该专业的技工从事的工作比较特殊,要经过老师傅长时间的培训和指导。很多工人还是觉得一年的试用期太长,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那么,该公司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分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的考察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使劳动者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自身的工作需求和能力。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也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试用期的期限长短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该公司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最长期限,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温馨提示
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有范围的规定,以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设定,但不能超过六个月。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最长都不能超过六个月。某些工作有特殊的要求和情况的,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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