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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红河州卫生学校教师招聘简章
发表时间:2008/12/17 11:19:54    浏览 5893

红河州卫生学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升格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类研究生1名,具体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原则

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国家承认医学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和往届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毕业生。

(四)形象气质好,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女性。

(五)所学专业为药学。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5、国家有规定不能应聘的。

6、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三、招聘报名程序

(一)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地址:蒙自县兴盛路红河审计二楼)

2、报名时间:2008年12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873-3657877。联系人:曹老师,张老师。

3、需要出示的证件材料:

应届生:学生证、身份证、学历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和应聘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5分彩色照片二张。

往届生: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和应聘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5分彩色照片二张。

4、报名考试费:每位考生报名时缴纳50元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资格审查:

1、报名资格审查由红河州卫生学校人事科负责。

2、若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不符者,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3、应聘者必须承诺所携带证件的真实性,若存在不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自报名起至录用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自已承担。

(三)招聘考试

1、招聘考试采取面试方法进行,报名人员员凭准考证入场面试。

面试分专家集中面试和课堂教学考核两部分。总成绩为100分,专家集中面试占面试成绩的50%,课堂教学面试占面试成绩的50%。

2、面试时间:2009年1月5日上午8:00—11:30,面试地点:红河州卫生学校。面试时核查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专家集中面试: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

4、课堂教学或实作考核:面试人员到招聘岗位进行课堂教学考核(考核人员请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量化打分。

5、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考试总成绩=专家集中面试成绩50%+课堂面试成绩50%。

6、面试时邀请纪委或人大监督。

(四)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上公布。

四、体检和政审

(一)体检:根据报名确定的实际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的项目、标准,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体检办法》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二)政审:对应聘体检合格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政审,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遇政审或体检不合格者,从应聘该岗位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聘用及相关待遇

(一)经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拟聘用人员填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由学校提出拟聘用意见,报红河州教育局审核,报红河州人事局审批。

(三)招聘手续完结后,实行人事代理。

(四)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红河州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红政发[2005]40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本简章由红河州卫生学校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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