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员工能力太差的,有权将员工辞退吗?
文章来源:公众号劳动法
情景再现
2016年5月20日,赵某在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面试成功,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赵某的职位是销售部的销售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底薪3500元加提成。赵某工作两个月后,赵某的上司发现赵某并不能适应这份工作,和他同时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都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业绩,而只有赵某还处于零。而且无论是从专业知识,还是工作能力等方面,赵某的表现都很差。因此,公司经过考虑之后,决定辞退赵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依法解答
约定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的相互了解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般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而盲目地签订合同,结果可能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而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主张一些权利,劳动者也可以主张同样的权利。事实上,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如果试用期满后双方达成合意,即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赵某在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面试成功,双方也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在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由于他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都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因此,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结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约定一定的试用期,既便于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以便双方最终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一旦试用期内有一方认为不合适的,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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