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食堂洗碗池洗衣服,公司解除合法吗?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公众号
2016年,北京一公司女员工在公司食堂的洗菜盆洗经期内裤被公司解雇案登上热搜榜,公司认为肖某在公司食堂工作多年,理应知晓食品卫生人员操作规范,其行为超出常人理解范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肖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无相关规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支付7万余元赔偿金。在诉讼程序中经法院调解,公司支付4万元结案。
无独有偶,上海2020年也发生一个类似案例,请看上海法院的判决:
孙小梅于2014年10月1日进入上海锦某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
劳动合同约定:孙小梅的工作岗位为服务员;每月工资为2,480元;乙方(孙小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规定,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警告记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公司制定并执行的《食堂规章制度》的第7条规定: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乱扔杂物、浪费水电资源。
孙小梅于2018年7月15日参加了公司召开的《食堂规章制度即食品安全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强调食堂的规章制度的第4条为: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2020年5月3日13时30分许,孙小梅在公司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池内洗涤个人的工作服。
2020年5月7日,公司以孙小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洗碗间洗碗池洗衣服)为由解除与孙小梅的劳动合同。
2020年6月4日,孙小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000元。
2020年8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孙小梅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孙小梅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孙小梅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规定,还违反了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并有违职业道德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孙小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孙小梅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章制度的,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孙小梅于2018年7月15日参加了《食堂规章制度及食品安全会议》,该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是强调食堂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之一,孙小梅对于该规定是明知的。况且孙小梅同样知道《食堂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020年5月3日中午时分,孙小梅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池内洗涤工作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还违反了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并有违职业道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
孙小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孙小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孙小梅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找借口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她在洗碗池洗工作服虽然有错,但是尚不至于被开除,况且其他员工下班后也在洗碗池内洗工作服但未被开除。
二审判决:公司解除合法,至于公司是否解除其他违纪人员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经查,孙小梅曾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池内洗涤工作服。孙小梅认为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然公司《食堂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上述行为,因该规章制度已向孙小梅公示,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况且,公司作为经营餐饮业的单位,经营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参照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由此,孙小梅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违反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对内损害公司经营利益。
综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公司是否解除其他违纪人员的劳动合同,与该公司本案解除行为合法与否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审查与认定。
综上所述,孙小梅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沪01民终690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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