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劳动合同上备注延续合同期限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基本案情】
朱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4日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人事劳务部软件工程师,后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书签章页备注延续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
2022年4月15日,朱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5月4日,公司向朱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以合同到期、公司经营困难、无项目安排为由,通知朱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朱某遂要求某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入职某咨询公司后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在劳动合同续签页备注续期一年,虽未重新订立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时间前后延续衔接,该续签劳动合同的形式符合用工管理的惯例,与双方重新签订期限连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故应认定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朱某于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与朱某的劳动关系,应当向朱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实践中,通过在原劳动合同中备注延续合同期限的方式建立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为常见,故应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立法原意进行综合判断。在原劳动合同中备注延续劳动合同期限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应当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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