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0年9月入职某幼儿园任教师。2021年6月30日杨某递交《辞职信》,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园长,我不辞工了”,该法定代表人回复“好的!我开心。” 2021年8月2日,某幼儿园出具《通知书》称,杨某于2021年6月30日递交辞职信,该园同意杨某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自当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后杨某诉请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于2021年6月30日递交《辞职信》,但后又撤回辞职申请,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幼儿园再以杨某提交《辞职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提交《辞职信》后又与用人单位重新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辞职信》为据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十:在原劳动合同上备注延续合同期限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朱某与某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