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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玉溪市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招聘抚仙湖综合执法协管员公告
发表时间:2014/9/28 14:43:59    浏览 3515

 

为加强我县抚仙湖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经华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抚仙湖综合执法协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华宁县抚仙湖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协管员8人(男性7人、女性1人)。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大专及以上学历(复员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含职高)或中专),华宁县户籍。

三、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热爱抚仙湖保护管理事业,能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政治合格,具备执法从业人员体能素质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9月22日—1996年9月22日出生),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可放宽至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限文秘与汉语言文学专业),裸眼视力不低于4.8。

5、复员退伍军人、擅长车辆驾驶技术(持有C1以上驾驶证,有两年以上驾龄)、法律专业和体育专业类优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招聘条件: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为准);

2、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以计生部门意见为准);

3、面部、颈部纹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他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虽经过手术处理仍有明显纹身瘢痕影响仪容仪表的;

4、其他不符合报考的情形。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14年9月23日~27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办公室(华宁县第二办公区五楼507室)。

3、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复员退伍军人还需持复员退伍证)、驾驶证等证件原件,报名现场审验原件并交复印件各两份,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报名,报名时交1寸免冠近照3张,交报名费100元。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抚管局:尹桂珍、李志立联系电话:0877-5015962

五、考试方式

采取体能测试和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成绩=体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1、体能测试。男子测试:1000米长跑、立定跳远、4×10米往返跑,其标准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标准评分表》的要求执行,总分为100分,长跑占40分,其它两项各占30分。女子测试:400米短跑和仰卧起坐,总分为100分,各占50分。

测试时间:2014年9月28日8:30—17:00

测试地点:华宁县体育场(宁州公园旁)

2、面试。体能测试成绩排名前18名(男性前14名,女性前4名)进入面试,若最后一名出现并列的,均一同进入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进行,主要测试考生对岗位的匹配性、适应能力和相关要求,总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2014年9月29日8:30分开始

面试地点:待定。

3、确定拟聘人员

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男性前7名、女性前1名的人员进入体检,若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体能测试成绩排序,若仍并列,采取加试方式解决。

六、体检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要求执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可进行复检一次,具备当场复检条件的项目,由考生本人口头提出申请,可当场复检一次,其余项目可在体检结果下达的两天内,由考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安排复检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指定医院下达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生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3、体检时间:2014年9月30日

4、体检地点:华宁县人民医院

七、公示与聘用

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于次日在报名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足以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其办理相关手续。

八、相关待遇

1、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每人每月1800元(含社会保险)的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为每人每月1500元(含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每年统一为聘用人员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纪律与监督

1、相关部门将全程监督招聘工作,对违反考试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2、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抚仙湖综合执法协管员招聘全程接受县纪委第四纪工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电话:0877-5015962。

十、其它事项

1、考生在参加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时,均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交由考务工作人员进行检验。

2、聘用管理按《玉溪市抚仙湖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由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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