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跳槽”会引发大量的纠纷,主要是原工作单位认为“跳槽”职工及其新设立的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侵犯其商业秘密,从而提起侵权或违约赔偿诉讼。越秀法院陈永华法官表示,职工在跳槽前,一定要知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仔细阅读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否则很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法律规定,已对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及期限作出了规制,也为职工与工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法理依据。如果职工在“跳槽”后违反了《保密协议》,或者实施了侵犯原工作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中认为,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工作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工作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可以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关系。 陈法官表示,职工在跳槽前一定要细看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办好工作业务的交接手续,降低法律风险,在遇到原用人单位恶意刁难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