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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应补偿职工
发表时间:2015/2/3    浏览 2323
游某于2012年3月到某电子公司工作,2014年3月,游某向公司提出,公司2013年未安排自己休带薪年休假,应支付其300%日工资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游某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所以不应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游某该怎么办呢?来自北京的法律工作者王胜利为其支招。
法律贴士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条例》还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因此,游某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
特别提醒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规定逾期不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是无效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有安排义务,职工无申请义务。即使用人单位规定过期作废,职工仍可主张时效内的年休假工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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