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也可到常住地登记失业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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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5 浏览 1901 次 |
12月30日,人社部发布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就业服务管理规定在原来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新的规定明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就将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失业登记进行了同等对待,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 其他修订的还有重新修订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地方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将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失业登记进行了同等对待,打破户籍制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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