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收费。同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 通知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符合政策档案不得拒收及自带转递 通知强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