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公司索要赔偿,合法维权抑或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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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11/19 浏览 2105 次 |
一位母亲诉说她儿子在广东惠州一家公司上班,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环保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遂拍照予以取证。随后,该行为被公司知道,公司领导找他谈话,想要回其儿子所拍照证据,并让其不要去相关部门投诉。她儿子呢,则主张在公司工作这么久,公司需要给其经济补偿,否则,他就拿证据去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于是双方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赔偿30万元的协议,当她儿子准备在公司领取这三十万的款项时,公司早已经报警,警察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被当地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母亲称,他儿子是被公司陷害的,公司故意提出要给他赔偿,然后将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步步将其儿子引诱进敲诈勒索罪的圈套。 由于本案仍然在司法侦查阶段,未终结,律师也未查阅相关案卷,其母亲陈述是否属实无法确定,因此,对本案的最终走向律师无法进行判断。 我们不论其母亲陈述是否属实,但现实中,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博弈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员工索要经济补偿或赔偿,公司称其完全是敲诈勒索,那到底什么是合法维权?什么又是敲诈勒索呢?界限在哪里? 首先,要确定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敲诈勒索的重要特征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要挟,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在这里要特别指出,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不一定要求是合法的,也可以使非法的,比如知道某人犯了盗窃罪,以到公安机关报案为由相威胁,索要巨额财物,也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就本案该母亲陈述的情形而言,假如她儿子以到环保部门举报投诉为要挟,要求公司支付叁拾万元赔偿,这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珠三角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达到五千元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本案涉及30万元,则达到数额巨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她儿子并未提出相应的要求,而是公司主动提出,要求她儿子不要去投诉或者举报,他儿子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要挟或者主张财物交易,则很难认定他儿子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视为公司害怕违法行为曝光而采取的一种赠予行为,其儿子接受该等赠予本身虽然不妥,但却并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情形是,假如她儿子被公司违法解雇,依法计算应得赔偿金或工资总额为30万元,称公司不给他这个工资和赔偿金,他就拿公司违反环保法律规定的证据去相关部门举报,这样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个人认为,他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是索要其合法应得的工资或赔偿,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当然如果超过了其应得赔偿,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因此,判定是合法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等违反犯罪行为,关键取决于两点:1、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该等财物并非其应得;2、是否采取了威胁或者恐吓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合法。 备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13年4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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