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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单位和个人信息将依法惩处
发表时间:2011/6/29    浏览 4318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这就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员对于这些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九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把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范,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一是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是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使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最多,也最真实,有些信息关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成败和个人发展,做好保密工作对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可单从业务工作层面看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二是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有些人不把保守用人单位和他人信息秘密当作一回事,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自觉或不自觉泄露用人单位和他人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增强人们为用人单位和他人信息保密的观念。三是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这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这是经办机构应尽的责任。应尽的责任。 (来源: 德州新闻网 转自: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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