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后“4金”优惠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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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9/8 浏览 8424 次 |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四金”扣除标准是否也会提高?权威部门就此强调,今后有关“四金”的优惠政策将保持不变。
权威部门同时还透露,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应全国统一。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外,还将积极进行遗产赠与税、财产税、消费税等的改革研究工作。
记者日前从权威部门获悉,为支持和配合国家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扣除标准,上述“四金”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有观点认为,个税扣除标准应区别对待,权威部门仍倾向于全国统一标准。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这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记者还获悉,国家今后还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
首先,按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研究调整生产率级距和税负水平,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拓宽税基,堵塞税收漏洞。
其次,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以及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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